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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原告:石井某某(日本国国籍)。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第三人:倪某。第三人:金某。2002年9月10日,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房地局)下属的闵行区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理了第三人倪某及第三人金某提出的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请求内容是将本市闵行区航华一村一街坊189号5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权利人倪某变更登记为金某。申请人提供了署名为倪某的委托书、署名为案外人何某强的承诺书、出卖人为倪某及买受人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