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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是当前补充责任制度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在当前我国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中,围绕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案件中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适用补充责任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补充责任并不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领域而且在其他纯粹因侵权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领域也鲜有采用。对补充责任的类型化分析表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不符合传统民法上之补充责任的一般特征。在安全保障义务领域适用补充责任,其法效果也不如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应当是一个包括连带、按份和不真正连带在内的多元化的责任体系。为此必须对《侵权责任法》上有关补充责任的相应条款进行限缩性解释。在纯粹的侵权责任领域,原则上不宜适用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