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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立法和学术界,往往将国家所有等同于全民所有,这就从根本上 否认法人基于自身的独立人格而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能力,这也是引起公司财产性质几 十年之争的根源。本文正是基于这个目的,笔者尝试厘清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两个概念,认为全民所有属所有制范畴,国家所有为法律上概念,国家才是国家财产法律上所有权的真正权利主体。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又必须反映全民利益,实现全民所有制的目标。这就要求国家财产权利的行使必须得通过代表人民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如公司经理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但对重大决策之事务无最终的决定权一样,其主要职能也正在于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对于重大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常委会来决定。国家基于法人的独立人格享有所有权,国家设立之企业法人、地方公法人也理应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