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中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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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颁布后,在编纂民法典分则物权编进程中应当解决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权属问题.现行《物权法》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权属的规定存在着约定权属难以实现,非公用场地的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实为开发商所有,停车位、停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界定不明确,无法实现,应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重构住宅小区停车位、停车库运行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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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商立法不同体例的实践与理论是中国民法与商法在立法模式上存在争议的原点.在中国是否需要对商事通则性规范(或商法总则)单独立法问题上,域外即无现成经验、也没有直接理论可供借鉴,应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现行民事立法进行系统考察.《民法总则》通过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勾画了基本的商主体制度.但是,《民法总则》对商主体的规范仍存在调整乏力问题,其他的商事基本规范,如商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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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票据质权设立规则的法律冲突自《票据法》的实施开始形成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物权法》实施十年后的今天该冲突并未化解.物权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的实质差异在于:前者规定设立票据质权无需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后者则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票据质押背书.自相矛盾的法律规定难以成为法律适用的准绳,必然导致同案异判,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应当尽早改变这一立法矛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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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然现行立法尚存模糊、学界争议不断、商事仲裁实践混乱,商事仲裁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必须在民法典物权法编中限缩解释,以求定分止争.商事仲裁机构乃法定形成诉权裁判主体,商事仲裁之保密性、民间性并非商事仲裁裁决物权变动效力之决定因素,商事仲裁裁决应具有形成力.仅分割共有物裁决、撤销合同裁决两种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确认所有权、共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