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及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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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进行详细阐述,对其优点、不足及保障措施进行了理论探索,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 合理低价 中标 合同 管理
  中图分类号:[DF525]
  招标评标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节省工程造价、加强工程管理、实现工程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
  (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对照比较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通常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优点
  1、能够适时真实反映市场行情,使工程造价趋于合理。合理低价中标法综合考虑了项目业主对工程投资、质量等以及投标人的利润、价值等需求,充分反映了市场最新容量和利润率、采用建材价格以及当时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促使招投標过程充分竞争。投标人之间要进行全方位竞争,有利于降低造价,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充分体现“业主利益最大化”经济学原理。
  3、促进施工企业发展。采用合理定价中标法存在“以低价中标,靠索赔盈利”的现象,企业要获取更多利益,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促进企业发展。
  4、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工程招投标环节的腐败问题,避免标底跑漏问题,保证公平、公正。
  (三)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中标后更改设计,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少工程由于施工图质量与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设计,造价不断增加,结果决算工程价高于中标价,背离低价中标的初衷。
  二是合理低价评审有难度。合理低价中标法包含两层含义:报价低者为中标人,报价不能低于成本。前者易做,后者难办。在现实中,招标单位很难准确判定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企业的工程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很难界定。此外,一些特殊工艺、先进工艺成本很难确定。
  三是投标企业采用不平衡报价,致使业主存在潜在的合同风险。评标时有时总报价符合要求但单项报价不一定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往往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工程量将来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将可能增多的项目单价增大,以达到在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
  四是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资格审查环节要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参加投标资格。评审环节中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跟踪督查环节主要检查现场施工的项目部成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一致、有无变更设计、是否得到批准。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合理低价中标工程的质量督查力度,确保工程低成本下的高质量。
  2、建立造价资料数据库,确定合理市场价。将各投标单位的标书中的报价,根据不同清单项目进行归纳总结,建立综合单价资料库,对同类或相似工程的报价数据积累分析,开标前根据以往工程经验结合先行市场情况测算出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市场成本价,提供给评标专家,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便于专家评标时能快速准确地找出投标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分析,确保合理性。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相结合的方法,防止不平衡报价发生。总价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地整体约束,降低工程总造价,而单价合同的签订有利于防止不平衡报价,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造价增减也起到控制作用。
  4、努力提高评标专家的评审质量。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专家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提高评审质量。
  总之,合理低价中标法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虽然存在着不足,但是相信通过制定严密的评标策划、合理的防范风险对策,合理低价中标法肯定能达到评标的理想效果。
  二、合同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不能仅仅抓招投标环节,施工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管理中处于基础地位,必须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工程施工阶段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但实际操作中有些工程公司缺乏对施工合同的深刻认识,最终造成各种经济损失,主要原因如下:
  1、合同订立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法律意识,不能做到逐条明确认真订立。
  2、合同存在承发包双发利益和义务的不对等问题。建设单位随意压低造价和缩短工期,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分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强加给施工企业,有的甚至将工程垫资情况也写着书面合同中。而施工单位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利润,则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采购材料以次充好。
  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负责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专业知识不强。
  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建筑业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已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督,强行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行业法规,严格按照示范文本认真订立施工合同。同时要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要做到仔细分析,认真推敲,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要都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综上,施工合同将是工程顺利实施和实现良好利润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才能实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关于合理低价中标问题的研究 吴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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