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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讨论的“实质课税主义是否具有理论价值”这一问题已得到某种程度的论证,而由实质课税主义带出的研究并未因此划上句号。如何在立法与司法、执法上具体运用实质课税主义、如何从税法解释的角度深入探讨实质课税主义的存续根据、实质课税主义引入后整个税法体系如何协调和重构等等,这一切问题都有待后证。本文作为引玉之砖,期待实质课税主义的讨论随着纳税人权利研究的勃兴和深入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