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要求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者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以及保护期限等问题却未作具体要求,因此各国采用的立法形式并不统一。例如,中国和美国均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日本、韩国和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则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外观设计。究竟是单独立法好,还是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共用一部法律好?这一直以来是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者思考和争论的问题。笔者通过比较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和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立法形式对外观设计特性的关照程度以及美国的立法形式引发的争议,来反观我国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