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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和困惑,根本原因在于相关立法没有处理好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与赔偿责任限制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了基金程序的设立目的及其面临的尴尬以后,得出设立基金程序仅仅是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申请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应先于设立基金程序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