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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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知识产权语境下“搭售”行为垄断性评价和反垄断规制的探讨,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提出笔者的观点。本文以“一揽子专利许可”作为“搭售”的垄断行为模式为切入点,首先指出“滥用知识产权”与传统反垄断理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鉴于中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具体“搭售”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空白,笔者借微软操作系统“捆绑”案,分别分析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搭售”垄断行为的评价适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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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对知识产权语境下“搭售”行为垄断性评价和反垄断规制的探讨,就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提出笔者的观点。本文以“一揽子专利许可”作为“搭售”的垄断行为模式为切入点,首先指出“滥用知识产权”与传统反垄断理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鉴于中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具体“搭售”领域反垄断立法的空白,笔者借微软操作系统“捆绑”案,分别分析美国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对“搭售”垄断行为的评价适用,与欧盟的经典搭售理论,目的在于揭示两大不同法域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的不同策略,以为中国目前对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空缺的具体可操作规定在立法上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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