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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对婚姻当事人双方而言,各方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有待于对方的合作、协助。妻子是否有权未经夫同意而单方终止妊娠,取决于对生育权特别是生育决定权的合理评价及对待婚姻价值的认识。妇女因天然具有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客观地在生育问题上处于某种优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妻子享有生育决定权。丈夫不得强迫妻子生育,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夫妻在生育利益上的冲突,可通过离婚救济途径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