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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的概念进入我国的时间很短,不过只有两、三年而已。但对循环经济的关注和研究却在不断地得到扩展和加深。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对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循环经济立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各种观点之中,有相当的一部分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目的还是保护环境。持这种观点者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却也有不同。狭义的循环经济论者认为循环经济就是指废弃物管理(主要针对固体废弃物),广义的循环经济论者则认为循环经济应当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减少污染物的环境排放和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等三个方面。无论是赞成循环经济的广义理解,还是支持循环经济的狭义理解,或是认为可以根据具体的语境分别理解,其在对循环经济法的属性的认识上都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环境保护,在经济领域推行循环经济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环境保护模式。进而,环境法学界也就认定循环经济法是属于环境法范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