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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精神,《农产品产地证明》作为广泛联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对人的形式被确定下来,这样彻底改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被动状态,改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以往忽视行政许可规范管理的局面,改善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对人联系的方式方法,扩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而进入崭新的发展时期。本文论述了《农产品产地证明》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使用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