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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工程发、承包双方利益关系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是工程成本,而非合同约定。结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施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工程质量合格情形下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应是:补偿成本+过错赔偿。因此,笔者认为: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一律参照合同约定计付工程价款存在明显缺陷,应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