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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公共数据开放有着重要的牵引作用,目前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实践阶段,但仍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多元主体共治存在着法律责任混乱和救济途径缺位的问题。基于整体政府理论,尝试通过范式转换以跳出传统理论的窠臼,简化多元主体的责任承担机制,以政府作为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的桥梁,将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机制分为两个救济阶段:公共数据利用者对政府的救济和政府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救济。纵向维度上,将行政申诉作为社会公权力侵权的核心救济机制;横向维度上,把仲裁作为政府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追责的主要机制,并重视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