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针对产业间平台企业合作日益增多的现实,本文借鉴Armstrong (2006)的分析思路,在一边用户单归属而另一边多归属的假定下,运用双寡头竞争模型,探讨了产业间平台合作对双边定价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平台利润、消费者总剩余以及社会福利如何变化。由此得到以下几个主要结论:产业间平台企业合作,不仅造成参与平台和非参与平台对同一边用户定价不同,还进一步提高了参与平台上双边用户定价的非对称程度。通过产业问平台合作,参与平台的单归属边需求会增加。一边单归属而另一边多归属的情形下,产业间平台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了参与平台的利润,这说明平台企业具有很强的合作激励。随着合作平台上双边用户固有收益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总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均得以增加。
在上述结论下,本文的政策含义也比较明显了:尽管平台合作有可能带来市场集中度的提升、用户定价的上升,以及出现貌似交叉补贴的行为,这极易招致反垄断和规制机构的担忧和关注。但是,鉴于合作有可能使得消费者乃至社会总体福利得到提高,规制机构对此类平台合作进行干预时要尤为谨慎,特别是不应仅以是否存在联合、合作,是否造成市场集中度提高作为规制理由,即便出现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其率身也并不可怕。当然,随着市场集中度的上升,特别是一旦参与合作的平台近乎垄断市场,其确实有可能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因为此时提高用户固有收益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不仅如此,合作平台还有可能利用强大的市场势力,实行垄断定价、价格歧视等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从动态来看,合作平台有可能利用业已形成的垄断地位恶意排挤竞争对手,实行市场封锁。这对于市场的长期发展成熟,以及满足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都是非常不利的。针对这类行为,规制机构则需要高度关注,及时干预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