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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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又因立法规范上的空缺,导致保理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争论不一,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各说各话,南辕北辙.在学理上,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转让说、融资行为说等观点,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均未能体现保理法律关系的综合性,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在司法实务上,部分法院的态度具有可取性,直接在判决说理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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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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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又因立法规范上的空缺,导致保理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争论不一,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各说各话,南辕北辙.在学理上,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转让说、融资行为说等观点,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均未能体现保理法律关系的综合性,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在司法实务上,部分法院的态度具有可取性,直接在判决说理部分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指出了保理合同的综合性.关于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构造进行认定,既抓住保理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前提的关键点,亦强调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综合性,不能以偏概全,亦不能笼统地一刀切.在未来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中应规定保理合同,明确保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厘清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以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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