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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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就刑事赔偿而言,认为应当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违法责任原则。指出,基于人权保障的迫切需要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在《赔偿法》修改时应当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最后提出,《赔偿法》第17条的免责规定相对合理,但缺乏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导致有些应予赔偿的情形被排除在外;司法实践中误用、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也相当突出,所以应当加以完善。因此,《赔偿法》的修改一方面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扩大赔偿范围,加强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切合国情,注意修改后行得通、行得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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