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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是第四个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过六次修订和三次修正,较前三个《规则》,其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性和条理性都比较强。但个别条款仍存有一定问题的不足,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海损事故调查研究和调解处理经验,对《规则》的个别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旨在能使《规则》更加条理化和完整化,具有通用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