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影响力交易行为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公约》中规定的影响力交易行为部分超出了我国刑法中原有的几个贿赂犯罪的范围,运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无法对影响力交易行为予以妥善处理。所以需要对影响力交易行为在中国刑法中进行移植。通常可以考虑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刑法中单独规定影响力交易罪。第二种方案,在刑法中另行规定影响力交易罪,但另行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不完全等同于《公约》第18条的规定,需要剔除其中于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重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