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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现有研究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的成果,有不少学者将香港的司法审查称为“违宪审查”,或称为“司法覆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概念上或理解上的混乱。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宜把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匡正为“违基审查权”。针对香港特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扩权倾向,有必要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基审查权”的限制,从而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