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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生命存在的证据,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给我们人类留下的宝贵财富,我们不仅要珍惜她、利用她,而且更要认识她、保护她。鉴于曾经出现对古生物化石资源无序滥采乱挖、严重破坏的现象,2010年国务院专门下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国古生物化石进行全面保护。《条例》执行以来,我国古生物化石资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尤其是曾经泛滥的乱挖乱采、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现象得到有效抑制,化石走私和倒买倒卖乱象得以有力打击,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对化石资源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基本达到了《条例》制定的预期效果。然而,《条例》的制定总是有一定的时间局限因素,尤其是第一版《条例》,经过了近八年的实施,其中一些内容(甚至主体思路上)迫切需要进行讨论和修订。例如,虽然《条例》及一系列后续政府文件详细列举了所有需要严格保护的化石名单,但由于化石资源是在不断的发掘中逐步被发现和认识的,甚至更多的未知化石的重要性高于当前所列举的化石名单,从而给化石保护工作造成许多新的困难或保护盲点。另一方面,由于更多的地质历史时期形成的化石是未被发现的,虽然化石保护工作阻止了乱挖滥采现象,但同时也限制了新的化石资源被发现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地方保护权责未理清的情况下,许多科研工作也受到阻碍(有些是《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时未能考虑到的问题)。而化石的科学和社会价值必须通过专业的科学研究才能被认识,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化石研究工作的进步。鉴于《条例》实施以来所反映的客观和主观现象,以及古生物化石研究和保护的科学规律,尤其是我国当前古生物化石资源研究和保护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和组织尽快组织专家进行研讨,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条例》。但新的《条例》制定思路需要调整和转变,严格的化石保护是前提,而科学并有计划地进行化石资源调查、发掘和流动是基础,通过合理规划、组织专门的科学队伍,对我国的化石资源进行全面勘察和调查,尽快摸清家底(包括未知化石资源的勘察评估和已有化石资源的保存和流动鉴定登记)。采取"管""放"结合的办法,做到既有利于化石保护,又能真正掌握我国的化石资源现状,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化石的科学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