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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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都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它们具有相似的共性,同样也存在具体的差别,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世界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发展过程是本文旨在研究的重点,并由此分析当前《民法总则》与商法选择的是何者立法模式,重点研究《民法总则》中有关商法规定的具体创新与问题.在《民法总则》中突破了法人制度原有的格局,创新出以营利一非营利为分类标准的新型法人分类模式,并且《民法总则》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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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都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它们具有相似的共性,同样也存在具体的差别,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世界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发展过程是本文旨在研究的重点,并由此分析当前《民法总则》与商法选择的是何者立法模式,重点研究《民法总则》中有关商法规定的具体创新与问题.在《民法总则》中突破了法人制度原有的格局,创新出以营利一非营利为分类标准的新型法人分类模式,并且《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大多直接复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了法人制度外部责任归属问题,对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更加具体清晰,对商法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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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具有重要性、典型性和复杂性,因而具备将其有名化的必要性.与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契合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深入、相关立法活动的进行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在有名化的具体路径上,既不应借助其他立法来进行,亦不应通过在运输合同一章中做出附带或专节规定的方式来完成,而是应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章,规定在运输合同之后.在规范范围上,不应包含属于相关经济法立法任务的规范;对快
夫法者,绳墨也.其既为规范行为的公器,也系司法裁判的标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承揽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定作人享有拒绝受领、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六种救济手段.但与此同时,《合同法》却忽略了对这些救济手段的适用条件与相互关系的界定,直接导致了这些救济手段的司法困境.适用规则上的空白产生实践中的适法不一问题,进而出现了违背法律原理,忽略某些救济手段适用的现象,亟需反思.性质上,该条可以
我国的信托从外国移植而来,不可避免的对信托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而对于信托的性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代表性的观点有物权论,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我国不存在衡平法制度,也因此不存在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制度,即物权论在我国不成立.契约论和商事组织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存在成长的土壤.考虑到商事信托在实践中的需要,商事组织论更适合信托的本质.但商事组织又要区别于公司的完全法人制度.本文着重立足于对商事信托的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法律性质的界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问题,以账户体系为出发点最有助于对其进行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让与担保物)、质押物(包括账户质押标的物)、让与担保物的观点,核心问题在于对资金、证券“所有”与“占有”的界定存在争议.资金、证券账户体系都经历了由直接持有向间接持有、由自行保管向分散保管再向集中保管的演进,在这一进程中,投资者对账户所享有的权利也发生了改变
独特的历史机缘以及社会背景共同缔造了英格兰信托法的“二元所有权”结构,即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并存的现象.由于大陆法系以及转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故而学界始终难以就英格兰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现象给出一个能够融贯两大法系的合理解释.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学者们观察传统信托制度结构的视角局限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对于信托财产的权利分配,而没有从现实经济功能的角度分析信托受益权所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模糊化的立法方式,这造成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我国信托业经历了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并面临转型.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分析,我国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相对密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信任程度较高,从而促进了信托交易的发生,这说明我国信托法模糊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我国信托业正面临转型,信托业的社会网络结构逐渐向疏散型转变,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之规定,使得数据的法律属性再一次成为民法学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对此持不同观点,以“邻接权客体说”为主;与此不同,笔者持否定态度,认为数据具有财产权属性.科学、合理的定性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构建数据民法保护体系的前提.为迎合时代特点和现实需要,本文以大数据交易背景下内涵更加丰富的“数据”为研究对象,准确界定数据的概念,讨论数据与信息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实践中大数据交易模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考虑民事的立法范畴,同时也应该协调民法相关学科的关系,特别是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第二阶段的任务,《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事立法关系的启示值得探讨.商事立法体例的抉择是关乎民商事立法发展方向的问题,通过对立法体例理论探讨,梳理中外商事立法沿革,厘清这一过程.窥见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取向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这要求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在民法典下协调民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时,由于没有商事实践经验,且对商人精神和商法理念认识不足或存在误区,往往错将特殊商事纠纷视为普通民事纠纷,以传统民法思维来审理新型商事案件,表现在以下方面:为维护交易秩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商法普遍认可惩罚性赔偿,但法院往往依传统民法中“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为由,判决不予支持;对于登记事项的对抗力,商法坚持外观主义,只要经过登记,原则上就可以对抗第三人
以“宽进严管”为基调的中国商事制度改革,不仅充分彰显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创业活力以及解决就业问题的改革宗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宽进”为目标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和以“严管”为目标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构建.重要的是各项改革都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总要求,加快了法制化进程,取得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