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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和337条款都规定了对美国方法专利的海外保护,但正如2004年发生的Kinik Co.v.International Trade Com’n.一案所揭示的那样,两者的保护标准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本文介绍了由这起案件所引发的关于美国专利法和337条款对方法专利海外保护问题的争论,分析了两者在保护标准方面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并探讨了这种保护标准的差异可能对美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产生的影响。本文还进一步结合美国1988年方法专利修正法(PPAA)的立法史,分析了这种差异对立法、司法的利益平衡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