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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规定存在冲突,没有明确乡镇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独立主体的地位与环境保护作为乡镇政府独立价值追求的要求,致使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完善现有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规定不足之处,强调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以促进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