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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前置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上固有的弊端仍然在,丧失了仲裁快捷的特征。缩短裁决时限的规定成效有限,且难以治本。仲裁机构面对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很难在法定期限之内完成仲裁程序,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制度极可能也会引入民事诉讼当中,如何协调劳动争议小额案件仲裁一裁终局与民事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也需要综合考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强制措施缺位,影响了仲裁的权威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