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利害枚关者的被害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性地位?这种主体性价值如何体现?现代刑事诉讼法本质上是一种以尊重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因此,自启蒙时代以来,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则是以弘扬诉讼参与者尤其是各利益相关者主体性为基本脉络的。但是由于历史发展等多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主体性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明确的阐释,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以赋予被害人以应有的诉讼地位。应当看到的是,刑事诉讼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与、交织着不同甚至对立利益的复杂活动,在思考被害人主体性问题的同时,我们还不得不应对两个问题:一是被害人主体性价值的弘扬是否会冲击业已建立的、以控辩审三方为基点的均衡诉讼结构?二是它会不会侵蚀被告人应有的各项正当程序权利,如何消解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在保留现有诉讼结构的合理因素,并不损及被告人应有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兼顾被害人的主体性价值,则是一个需要理论反思和实践检验的问题。本文从被害人主体性价值之界定等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