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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加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们应当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老有所为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力。国家和社会必须采以措施、健全制度,使老年人充分享受其根本权力。笔者从十多年来离退休工作中体会到:老年人只要乐其所乐,一定能够大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