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的渎职罪展开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madebur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目的理论被认为是整个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是整个刑罚制度的精髓。有学者不仅认为刑罚目的理论是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甚至还提出了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研究逻辑起点的命题。①这足见刑罚目的理论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无论中外,刑罚目的理论总是能够引起不仅是刑法学者,而且包括哲学家、社会学家等的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此,倒是使得刑罚目的理论在历经历史长河之后沉淀下来的思想成果几近成为当下刑法学人继续开展研究的沉重包袱! 本文将以读职罪为视角对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刑罚目的上的研究成果予以检验。我们的研究立足于这样的假定,即一个国家刑法中的刑罚目的,无论该目的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还是学者以刑法典的具体规定概括阐释的,它都应当能够适用于该国刑法中的所有犯罪类型。这是本研究的逻辑前提。
其他文献
近年来笔者曾赴日研修,对日本的死刑制度做过一点考察。考虑到了解日本的死刑制度,对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可能会有些益处,为此向读者作简要介绍。
作为剥夺人生命的极刑,死刑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非议。当今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大多数废除死刑国家,其法律上废除死刑的时间与最后执行死刑的时间都有一定时段的间隔。正如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罗贝尔·巴丹戴尔所言:“处以极刑的案子越是司空见惯,想要废止死刑也就越加困难。在往后的几年里,应当是在司法范围内关起门来直接反对死刑。”这是削弱死刑的民众心理基础的重要方面之一,
本文对立法上和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从立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从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转变观念是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关键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重构刑罚体系,限制死刑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在无法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是惟一现实的必然选择、重新合理调整配置刑罚体系,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同时突出终身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的刑罚功能、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各方面利益关系,保障刑罚体系重构后的可行性等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死刑的存废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通过对死刑威慑力的感受认识死刑的犯罪预防性、通过对生命存在的感性理解体会死刑的人道性、对现行死刑制度的看法及对死刑制度变化的设想等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中国古代死刑历史中的否定因素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死刑起源的文化、死刑规范的文化、死刑执行制度的文化等进行了阐述。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已于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①,它对世界各国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已经产生并必将继续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12月1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内容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
渎职罪主体的演进我国刑事立法和有权解释在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方面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本文介绍了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现状,并提出了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
我国1997年刑法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而对于什么是渎职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1979年刑法和其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的规定也不同。通常的分歧在于职务犯罪与渎职犯罪是否有区别;渎职犯罪是否仅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33个罪名①。笔者认为产生上述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渎职罪犯罪客体的不同理解。因为,我国刑法典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分章节编排的,渎职犯罪显然属于职务犯罪,但并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