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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烟草企业自2014年国家局法规体改工作会正式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至今,已在多个省、市级局建立起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框架。此举一方面契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制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另一方面满足了烟草企业市场化改革取向中法律服务的内在需求。笔者注意到,烟草企业内部乃至其他领域的企业、单位在论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时,必然会引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