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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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3D打印技术的兴起和网络的普及,3D打印在接下来的数年将以更廉价、高速的态势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技术不仅建立起一个新兴产业,同时也要求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自身的革新,以求迅速解决这项技术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3D打印作品版权保护就是其中一个国内外学术界备受关注的课题.由于3D打印技术是依据数字模型文件进行的,它的复制和传播会更加容易、便捷和具有隐蔽性.可能引发侵权的主体和环节众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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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3D打印技术的兴起和网络的普及,3D打印在接下来的数年将以更廉价、高速的态势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一技术不仅建立起一个新兴产业,同时也要求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自身的革新,以求迅速解决这项技术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3D打印作品版权保护就是其中一个国内外学术界备受关注的课题.由于3D打印技术是依据数字模型文件进行的,它的复制和传播会更加容易、便捷和具有隐蔽性.可能引发侵权的主体和环节众多、法律保护途径的局限性、版权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3D打印行业的发展.本文从3D打印的技术环节着手,剖析各个环节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然后分析3D打印作品版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完善3D打印作品版权保护的措施建议.
其他文献
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不是著作权领域的常见问题,但却是疑难问题.正因其疑难而卓显影响重大.分析并且处理好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无疑对于特殊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具有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独创性应从作品的表达中去寻找判断.在一般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指引下,分析了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古籍点校作品的独创性就体现在整理者对古籍作品整理体例的独创安排,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根据国内外形式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法律保护体系是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有着自己鲜明的地域特色和传统知识产权优势,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应该形成一套与自身地域特色和知识产权优势相适应的立法、执法、司法保障制度.
出版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人出版权的处理却问题百出,混淆出版权与政治权利的案例屡见不鲜,必须厘定相关法律以明出版权民事权利之本质,制定审查机制以甄别保护,才能使公民的出版权得到真正的实现.
3G通信技术有着与传统网络技术迥异的动态特性,其产生的临时复制问题是否该归属于复制权,不仅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是著作权法上的难题.有必要对3G时代复制行为的新特征进行再思考,并从比较法的视野进行再考量,建议在行为判别上类型化、在主体归责上区别化、在立法进路上逆汰化.
为促进文艺汇演这种文艺表演形式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文艺汇演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界定,对组织、参加汇演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文艺汇演的各个节目以及作为整体的文艺汇演属于作品.从文艺汇演的各个节目与作为整体的文艺汇演的关系来看,文艺汇演属于汇编作品.有关组织、参加文艺汇演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著作权法》调整.演员在文艺汇演中起着不可替代或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对演员的的利益保护应有所倾斜.
"追续权"是一种旨在平衡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之间利益的制度,其重心在于保护作品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2012年,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三次征求意见稿中,分别以不同的条款或形式写入了追续权的内容,追续权入法似乎已成定局.但是,通过对追续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追续权在国际上的立法与司法状况的考察,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法增加追续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质疑.
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是私权的客体,理所当然地被认为具有"私"的特征,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对其享有私权成为整个著作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事实上,作品的公共属性被人们忽视了,作品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文化本位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作品的使用就存在广阔的公共领域.因此,作品的公共属性应当被重视,作品使用的公共领域应该被扩大,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再仅仅是一种"例
追续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支持追续权入法,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追续权入法的相关条件.但是对比分析国外追续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的立法实践并不令人满意,而且从我国艺术品市场现状、理论基础、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况、立法前的调查分析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当前也并不具备追续权入法的相关条件.此外,目前追续权入法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激励理论认为著作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在于能够激励作品创作,然而选择何种强度的著作权进行激励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创作激励的效率依赖于三个要素:个人反应、创作成本以及创作收益,增强著作权强度对于创作收益增长的影响是边际效益递减的,但对于创作成本增加的影响是线性叠加的,因此无限增加著作权强度,极有可能导致著作权强度接近甚至超过成本与收益的临界点,并最终导致创作成本等于或者大于创作收益这样的一个无效率的
由于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具有的垄断和行政属性导致了高收费、低效率和"被代表"现象严重,同时还存在监督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备、不合理收税等问题,因而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及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已经遭到了一些著作权人的负面评价和抵制.从这种现状进行反思,既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是无可非议并顺应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然而在我国却没有得到它应有的价值评价,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