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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演进趋势进行研究。
银行上市公司由于其肩负的社会责任,负有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报告、建议日益成为国际活跃银行自愿信息披露所遵循的国际金融习惯法;发达国家银行已经开始了在强制披露基础上的自愿披露。实证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有着良性的互动关系。我国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历史非常短暂,经验不足,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但是为应对全球化的竞争,银行上市公司通过市场约束来完善公司治理和提高竞争力,实行在强制披露基础上的自愿披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