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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补偿的问题,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获得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由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对其增值部分的计算只能依靠计算共同还贷款项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及增值系数来确定。对此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着重于对计算方法的核心要素购房成本的进行细致剖析,主张在确定购房成本时应在符合法条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