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来源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o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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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法律及刑事政策,并对国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及相关做法进行了概述,最后从非刑罚化处置、非监禁化处置、前科消灭制度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和谐社会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运用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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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即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也需要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增加关于国际法因素的规定;二是改变关于既定判决的溯及力的规定;三是关于“刑事”和“刑罚”的内涵及判断问题。中国刑法在这三个问题的各方面应该和公约保持协调关系。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对逮捕的必要性要件考量不足、适用较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基于嫌疑人权利保障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应在轻缓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对无逮捕必要的监督,以逮捕适用的主体、涉嫌罪名、案件情节等方面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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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落实于刑事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对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诉讼环节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检察机关二审法律监督这一诉讼环节,结合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在行使二审法律监督职权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
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手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是轻缓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加以改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中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假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运行中也必须贯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发挥假释制度的功效,促进受刑人员改恶从善,减少刑罚的负作用,化解矛盾,防卫社会。本文对当前假释制度在运行当中是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查分析,主要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及清河监管分局1998年至2005年所押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