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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制。这一变化在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现实中出现的股东自由设定注册资本上限的"天价出资",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的"百年期限"、以实缴制为基础构建的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认缴制类型案件、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方面,我国现行制度中仅《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