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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侵权判定和专利审查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入手,结合两个复审案例分析了对于《专利法》第22条中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的不同处理方式,并试图诠释专利审查阶段和侵权阶段对于该问题差异化处理的由来,进一步提出在撰写阶段撰写包含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优劣点,最后给出对于《专利法》第22条中不起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在撰写、审查以及侵权判定阶段如何处理的结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