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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保险人却大多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立法与实践出现了一定的冲突。作者认为,要从均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待和解决这一冲突。一方面,复效的性质应为原合同效力的恢复和继续,保险人不应也不能课予投保人如保险合同订立时所需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基于情势变更,保险人对于复效阶段的被保险人自身的情况变化有知情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则仍然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