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在宽松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在刑罚人道、谦抑、经济性思想的支配下,缓刑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却仍然多采用传统的监禁办法,缓刑率远远低于监禁率。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对缓刑的性质定位不准,将缓刑看成是刑罚制度中一个可有可无的点缀;二是顽固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对缓刑实现刑罚目的的价值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三是立法的不完善,缓刑的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成为缓刑作用充分发挥的巨大障碍。在理论和实践中,确有不少学者对我国缓刑制度展开研究,对缓刑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然而,为数不少的为完善而完善的理论研究,终因其功利性太明显而略显理论基础的薄弱。因此,欲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法精神的缓刑制度,首先必须理清缓刑制度的基本法理,惟有如此,才能构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