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10月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执行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协调民事执行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在公法或私法上的利益关系,对原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二百零二条创建了执行程序中的复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较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0月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方面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执行改革的实践经验以及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协调民事执行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在公法或私法上的利益关系,对原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加的第二百零二条创建了执行程序中的复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较为完整、系统的执行救济权利,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法治理念,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程序性保障和执行权的监督巧妙设计在一起,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又体现了公权力行使的慎重,保障执行中的司法公正与权威,是我国民事执行立法中执行救济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本文介绍了执行复议行为的背景,执行复议行为的定位以及制度架构。
其他文献
法治指标已经成为当前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军事法治指标体系的建构急需加强研究。本文从建构军队法治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分析入手,提出了军队法治指标体系建构的路径选择,创造性地提出了军队法治指标体系由四大类十个模块构成的理论,以期增强军队的法治效能,促进军队法治建设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则是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保障法律正确适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实施后,使得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同时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司法鉴定权威性、鉴定人执业制度、执业监管制度
和谐社会是一个实现利益均衡的理性社会,其蕴涵并体现着某些普适性社会价值,如秩序、安全、稳定——这些普适性社会价值是巩固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根底,并能使社会利益达到最佳均衡状态。和谐社会的本质是理性社会和人本社会。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主体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固有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不可能是自动生成的,它必须借助于多种理性调整机制。在众多的理性制度安排中,和谐的司法之治具有着独特的优越性,其中,法院刑罚功
以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与四十九条为前提,通过严密的形式逻辑推理可以得出“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受任何刑事处罚”的结论,得出这种荒唐结论的原因主要是滥用体系解释和滥用形式逻辑的结果。赋予体系解释与法律逻辑以价值内核,会避免上述谬论的出现。法律解释与法律逻辑辩证统一。
罚金执行难是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我国也存在同样的课题。罚金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有种种弊病,本文主要是从刑事立法层面对罚金数额确定与适用制度进行研究。本文认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扩大。为克服罚金设计、本身及适用方面的矛盾,无限额罚金制应当取消,必并科罚金制应当减少,日额罚金制、罚金易科制度有必要引进。
正确适用罚金、发挥罚金的制度功能,有赖于在立法上对罚金刑作合理的数额规定。我国刑法罚金刑数额规定存在一些弊端,须在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先进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民主的本意是人民当家作主。现代国家的民主形式是代议制。代议制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选举议员或官吏,代表人民行使其权力,进行社会的政治管理;二是通过选举进行纠错。因为代议制民主无法像直接民主那样让所有公民都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社会管理,公意的表达多数只能由公民选举的代表来代替,它既具有先天的缺陷,也存在一些衍生性的缺陷,需要发挥其纠错作用来完善自身。本文介绍了议会制的设计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行政权以及设计
我国《反垄断法》对附款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在行政立法上是个创新,丰富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但该法对附款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并不完善,缺少系统、长远和整体的考虑。经营者承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调查义务的减损和容忍潜在违法性的存在,它的实质是附负担和附条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和解制度。
临时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通行的,其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愈趋繁多,我国的仲裁制度也应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或者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规则相符合,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此,政府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责任重大,关系仲裁事业发展的全局。
和谐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成效最直观的试金石,走出传统、创新理念的过程就是缓解执行难,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的过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一对必然的利益冲突,相应于诉讼程序提供给司法者的是定纷止争的契机,执行程序给予执法者的则是最终化解冲突的法定职责.本文引入法律博弈分析理论,旨在通过博弈分析及法经济学解释方法,为传统强制执行转向一定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