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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然而,法条规定的确定性并不总能有效回应现实的复杂性,依照该条规定,司法实务中难以回避如下问题: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意志及自然人意思双重属性,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争讼时,由谁代表公司意志;现代公司对外代表权往往并不具有唯一的表现形式,如公章在商事实践中往往也是公司意志的重要证明,若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取舍;即使法定代表人也并非总是唯一确定,当工商登记载明与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