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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潜心研究的一个课题。但是二十多年过去了,学术界仍然没能在公民环境权的内涵和实质方面达成一致。本文认为对公民环境权的界定应该本着从事物的本质特征出发,有利于环境权的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发挥,以及有利于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的协调并融入现行权利架构之中的宗旨来进行。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对其生存环境享有的特定的生态性环境条件的权利。它应该成为环境法权利体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