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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二者的着眼点分别是"生态环境"和"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因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责任构成区别于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既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原因行为也是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同时基于以上差异等原因,"违法性"或者说"过错"2应当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