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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应用,是数字化转型最为核心的要素,传统的权利客体和主体、行为方式、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特点,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强调"互联网案件"和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更应当针对数字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普遍树立适应数字时代的审判理念。可以根据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不同路径,结合请求权基础建立相应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以此作为研究和梳理裁判规则的基础,可提出四大类型之构想:前三种类型均以私力救济——民事审判为考察视角,主要关注数据及其承载的客体权益保护,以及数字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第四种类型则以公力救济——刑事审判视角为主,更多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