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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气象管理是随着我国气象工作的发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和新领域。本文对公共气象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阐发和分析,以期正确认识公共气象管理的理论内涵和学科内容及与公共气象管理的关系。公共气象管理的主体:中国气象局和省、市、县气象局分别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即中央和地方的公共气象管理的主体。公共气象管理的性质:我国公共气象的行政管理权力是《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所获得的授权属于法律授权性质。这表明,气象部门进行相关行政管理,是权力法定,依法行政,其公共行政管理具有法定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公共气象管理的权力:从行政学的角度对公共气象部门的管理权力进行划分,公共气象的行政管理权力主要有公共气象行政规范权、公共气象行政权和公共气象行政司法权。公共气象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内容:公共气象管理的对象是全国和地方的气象事业。它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各级气象部门及所属的气象台站;第二,各行各业中的专业气象单位。如农业、林业、渔业、民航、远洋运输等行业中的气象单位;第三,社会及各行各业和气象有关的气象用户。气象部门、气象事业、气象行业,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象范围梯度扩展的层面构成了公共气象管理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