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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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文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态,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其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作了重点论述。在具体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方面,作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做法,并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1)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作者认为,目前实行的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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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文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态,在比较分析了各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其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建构作了重点论述。在具体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方面,作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做法,并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作者认为,目前实行的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长远看,应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监管。(2)在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上存在风险蔓延和组织结构不透明等两个问题。因此,不仅要形成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内部管理机制,而且对内控制度实施外部的监管也是监管内容不可或缺的部分。(3)在控股公司责任承担制度上,主要研究了“揭开公司面纱”、衡平居次原则的运用和股东诉讼制度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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