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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本文以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这一制约民事检察监督效能的重要问题为视角,结合实践认知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数量和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有重点地逐步拓展,坚持检察监督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在合法性原则的指导下,“民行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不能事无巨细、案无大小、干涉过度”。避免民事监督范围拓展的随意性和失范性。当前,要在继续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深入研究执行监督具体范围和程序的同时,将监督范围的拓展重点放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开展对法院的立案活动和调解活动的监督,为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提出完善立法和加强实践理性方面的参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