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电子文件证据可采性的研究

来源 :2015年全国青年档案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nglin198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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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而言电子文件是信息资源最核心的部分.电子文件由于具有传统纸质文件没有的个性特征,其在司法领域的法律证据效力与传统纸质文件存在一定差异.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虽然已在司法界和档案界被认可,但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对电子文件的保管和利用不够重视,致使其原始记录被破坏,导致电子文件在法律方面的应用并不像纸质档案那般尽如人意.原生电子文件具有和一般纸质档案一样的原始记录性,是一次生成未经任何修改的电子文件,是确切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原生电子文件能够满足保护企业利益、保护员工、客户及未来受益人的权利,满足审计和监督方面的要求,是电子文件法律体现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导致了原生电子文件具有难以取证,难以形成证据可采性等缺点,所以如何证明电子文件具有原生性,如何体现原生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原件"能否在法律上体现它最真实、有力的依据已成为当前档案和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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