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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国家治理基本上属“人治”,鲜有“法治”。经历了“十年浩劫”及其严重后果,促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逐步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1978年底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在彭真委员长亲自主持下,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7部重要法律,其中就包含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到1998年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无疑是中国法治史上光辉灿烂的一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文明迈出的重大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