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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现代权利救济理论认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民众有获得司法救济和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力量来源。我们说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讲的就是司法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衡量,在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中很大程度上主要是通过行政判决的方式(内容)来体现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作为行政审判实体结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确定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成为了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并构成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因而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着独特的地位。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判决方式的设置是否完善和科学,不仅关系到行政诉讼能否以有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更影响到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和发展人权、维护行政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的实现。随着“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障”的宪法原则相继被承认,同时伴随着当代行政公权力的不断膨胀,公民参与意识和服务行政的不断发展,如何变革救济方式以确定适应社会新形势和新需求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