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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的相对性理论、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法等传统理论并不矛盾,两者可以相互协调更好地保护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取代。因此,为了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交易安全,就必须在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加以严格界定。其主体要件是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为直接故意而不包括间接故意,被侵害的债权为合法债权,同时,是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