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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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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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41 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四川成都,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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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谈成文等在1998年曾报道,性被侵害的鉴定案例约占所有法医精神鉴定的1/4。而早在1984年,我国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就已经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可见,在我国,关于女性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问题,早已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目前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有一定的分歧,有许多细节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去探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水平,丰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理论,本文对本教研室的关于性防卫能力鉴定的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回顾与分析。
其他文献
目前对住院病人损害事件的过错认定还缺乏针对性标准,多数精神卫生工作者认为由于病人家属的过失(或第三人过错)和意外事件可能成为医院无过错的依据,其中包括由于精神症状造成自杀而医护人员确已尽到职责的,病人假出院期间发生的意外等等。本文回顾了Illinois州的大学学生KathrynHobart的自杀事件,并简述了Hobart υ Shin案例引发的思考。
本文是在建立中文字词识别测验全国常模的基础上,对测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情况。编制中文字词识别测验的目的主要是为推断个体伤病前智力(主要是言语智商)提供一些客观的量化工具。该测验分为识字和词汇两个分量表,各50个条目,共100个条目组成。采用分层比例抽样方法,在全国五个行政区11个省17个大中城市及周边农村的1605例成人样本中进行测试,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城市样本的识字和词汇两个分量表分及全量表总分均
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精神疾病患病学生学习能力评定案例。所有案例均符合本中心学习能力评定程序,并给予了明确的评定意见。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的学习能力评定的程序:首先需要学生所在学校出具学习能力评定委托书,委托书上注明评定事项以及评定目的和要求,如目的为休学则学校还需出具被评定学生目前在校情况,包括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情况介绍、病历资料和家属等相关人员的旁证材料,而与休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中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逐渐增多。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为更好
近年来精神损伤鉴定在整个鉴定总数中所占的构成比例正逐步提高。在精神损伤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临床实践中,造成精神损伤的常见病因一是躯体损伤后即脑损伤后遗留的后遗精神症状,另一个就是社会心理应激因素所造成的应激相关障碍。前者又称为脑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后者被认为是非器质性的功能性精神障碍。本文试图对因脑器质性因素和非器质性因素造成的精神障碍的发生机制及精神损伤鉴定时的临床现象特征进行分析。
本文介绍了当前应激相关障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重温应激相关障碍的基本理论和诊断标准,并通过案例讨论其在司法鉴定的问题,以期统一思想认识。
女性精神病人,特别是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MR)妇女性自我防卫能力(capacity of sexual self-defense)的鉴定案例近年来有明显增高的趋势,国内曾报道占25.14% [11。在国内的性自卫能力鉴定案例中,比例最高的是精神发育迟滞,其次为精神分裂症,再次是情感性精神障碍、瘾症及其他。现就精神发育迟滞女性性侵害及性自卫能力的评定问题的研究现状及相
近年来,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案例中,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多。关于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准确地理解有关法律条文,有利于在鉴定实践中合理评定等级,本文对2002年1月~2007年6月在广东省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涉及女性精神障碍者被性侵害的案例进行回顾分析。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女性精神病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工作已被列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重要位置之一,特别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对女性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已引起各地重视。本文现将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的103例女性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介绍。
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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